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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国防动员条例 9月1日起施行

2019/8/20 14: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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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预备役人员的征召与国防勤务,基础建设与物资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组成人员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地处祖国北疆,担负着艰巨的边境防卫和动员支前任务,制定出台国防动员条例,是依法做好军事斗争各项动员准备工作的现实需求。

  为推动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国防动员委员会应组织协调国防动员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要求。此外,《条例》还对企事业单位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规定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其执行预备役任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降低预备役人员在依法参加训练期间的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民用资源的返还和补偿作出了明确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民用资源的征用需求,及时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下达征用通知,征用时应当向被征用组织和个人出具凭证;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返还;经过改造的民用资源,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及时给予适当补偿。

  《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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